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0 年判字第 2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判字第 25 號

日期 50 年 04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縣市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放領,既經過公告期間而無人申請更正,固已有其形式上之確定力,如原處分官署或其上級主管官署發見其為放領錯誤,以職權斟酌,將其形式上確定之放領處分予以糾正,既於依法行政之精神無違,自無不可。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