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年判字第 2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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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判字第 25 號
判例要旨
縣市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放領,既經過公告期間而無人申請更正,固已有其形式上之確定力,如原處分官署或其上級主管官署發見其為放領錯誤,以職權斟酌,將其形式上確定之放領處分予以糾正,既於依法行政之精神無違,自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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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放領,既經過公告期間而無人申請更正,固已有其形式上之確定力,如原處分官署或其上級主管官署發見其為放領錯誤,以職權斟酌,將其形式上確定之放領處分予以糾正,既於依法行政之精神無違,自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