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年判字第 25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254 號
判例要旨
原告申請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以製造之墨類商品,既非國內所需要,亦不足促進國內工業之進步以拓展外銷。被告官署本於職權裁量,不准原告在我國境內授權他人使用該項商標製造墨類商品,並無違法之可言。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告申請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以製造之墨類商品,既非國內所需要,亦不足促進國內工業之進步以拓展外銷。被告官署本於職權裁量,不准原告在我國境內授權他人使用該項商標製造墨類商品,並無違法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