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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年判字第 25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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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254 號

日期 59 年 06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原告申請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以製造之墨類商品,既非國內所需要,亦不足促進國內工業之進步以拓展外銷。被告官署本於職權裁量,不准原告在我國境內授權他人使用該項商標製造墨類商品,並無違法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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