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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年判字第 27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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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判字第 275 號

日期 55 年 11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面試及實地考試辦法第四條規定,面試分筆試及口試,面試委員由考選機關聘任。又考選部呈經考試院核定之中醫師檢覈改進方案內:三、改進辦法規定,應口試人當場自行抽題作答,灌製錄音帶後,再由委員三人播放錄音帶,分別評分,並以三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為應口試人員成績。關於考選機關面試程序之進行,如果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其由考選委員評定之結果,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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