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年判字第 30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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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301 號
判例要旨
出租之共有耕地,應一律由政府徵收轉放與現耕農民承領,固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但共有而非出租之耕地,根本無租賃關係之存在者,被告官署自不得依照前開規定而予徵收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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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之共有耕地,應一律由政府徵收轉放與現耕農民承領,固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但共有而非出租之耕地,根本無租賃關係之存在者,被告官署自不得依照前開規定而予徵收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