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309 號
判例要旨
依舊獎勵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事業利用其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以擴充生產設備而免予計入所得額者,係指該生產事業免予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言。該生產事業之股東因增資所得新發行股份或原持有股份之增值額,並無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至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固增列有「依前條規定,以未分派盈餘擴充機器設備之事業,其股東因增資所得新發行股份或原持有股份增值額,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但原告因其投資之公司利用未分派盈餘擴充設備而增資所得新發行股份,係在五十三年十二月以前,當時現行條例尚未施行,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關於現行條例該項免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在原告五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自無其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