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32 號
判例要旨
原告土地已成為道路。在臺灣省光復之初,即已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原告對之雖仍有其所有權,但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耕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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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土地已成為道路。在臺灣省光復之初,即已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原告對之雖仍有其所有權,但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耕地使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