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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年判字第 417 號
判例要旨
公法之適用,以明文規定者為限,公法未設有明文者,自不得以他法之規定而類推適用,此乃適用法律之原則。原告於五十六年間先後進口橡膠溶劑二批,台南關誤令其繳納貨物稅九十九萬餘元,當時貨物稅條例尚未開徵是類稅目,經被告官署如數退還誤徵之稅款,原告請求比照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加息退稅之規定請求加給利息。被告官署因稅法係屬公法,不得類推適用其他法律,予以拒絕,不得謂有所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