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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判字第 418 號

日期 66 年 06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應依法繳納地價稅,為公法上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他人名義為之,亦即非可由當事人約定,變更其對於國家應履行之義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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