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434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以其所有土地作為幼稚園建築之用,但該幼稚園已組織董事會,由原告自任董事長,並以董事會名義登記設立。依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以使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主體。若使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主體而可享受減免賦稅,則有違減免賦稅之原意。是以該幼稚園雖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既有董事會之設置,自非原告私人所設立,不得因其為該園董事會之董事長而以私人之土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殊無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