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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435 號

日期 61 年 10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亦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原告所有土地,在二十餘年前,即已成為農路,供公眾通行,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則該農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原告擅自將已成之農路,以竹柱、鐵線築為圍籬,阻礙交通,意圖收回路地,自為法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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