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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年判字第 45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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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456 號

日期 58 年 12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五十二年五月十日公布之「獎勵標準」,既未規定得追溯適用,原告自不能以其有利於己,即主張其自四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已有機器設備之使用權,而應受免稅之獎勵。且該「獎勵標準」第二條第三項所稱取得使用權之重要生產設備,依同標準第五條之規定,必須全新,或雖非全新,而係由國外輸入,在國內未經使用,經該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證明者,始克當之。原告該項生產設備,係自四十九年六月起即開始租用,並非全新,亦非由國外輸入在國內當未經使用,依照該項「獎勵標準」亦屬不合規定,無從受免稅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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