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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47 號

日期 58 年 02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本件獲案之娛樂票券三七五張,既均未加蓋日期,場別戳記,又未填註座號,自難認為已經交與顧客入場使用過之票券,且該項票券係屬聯號,平整成疊,無絲毫用過之痕跡,揆之經驗法則,亦難認其係經使用而又收回之票券。則原告將其放置票房,縱令企圖出售使用,亦無重用之可言。被告官署竟認為原告企圖重用,遽依筵席及娛樂稅第十八條之規定,向原告追繳娛樂稅及附捐,於法自有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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