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476 號
判例要旨
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雖未規定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但關於徵收費率依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市縣民意機關決議,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則呈請上級機關備案後施行,即已授權地方立法。被告官署所擬訂之工程受益費徵收細則,既經送由台北市議會議決修正通過並呈請上級機關核備,自已完成地方立法程序,有拘束人民之效力。此項地方立法,並不適用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所規定之程序。原告主張該徵收細則非法律應屬無效,顯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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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雖未規定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但關於徵收費率依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市縣民意機關決議,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則呈請上級機關備案後施行,即已授權地方立法。被告官署所擬訂之工程受益費徵收細則,既經送由台北市議會議決修正通過並呈請上級機關核備,自已完成地方立法程序,有拘束人民之效力。此項地方立法,並不適用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所規定之程序。原告主張該徵收細則非法律應屬無效,顯有誤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