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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判字第 5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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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6 年判字第 56 號

日期 3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依修正私立學校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改組私立學校校董會,必須該校校董會發生糾紛以致停頓而有改組必要時,始得為之。對私立學校財產得以處置者,必須學校停辦,校董會失其存在時,始得為之。如該校校董會既未失其存在,又未能證明該校董會發生何項糾紛以致停頓,而逕派員接收,保管其財產,另籌開辦學校,顯與上開規程之規定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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