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年判字第 5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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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年判字第 57 號
判例要旨
對於土地重劃地段分配﹑費用負擔了地價補償修正意見之提出,應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始得為之,且須於公告期間內提出,如經公告期滿,則重劃所定分配負擔補償等處分,即告確定,不得對之主張變更或撤銷,土地重劃辦法第十條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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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土地重劃地段分配﹑費用負擔了地價補償修正意見之提出,應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始得為之,且須於公告期間內提出,如經公告期滿,則重劃所定分配負擔補償等處分,即告確定,不得對之主張變更或撤銷,土地重劃辦法第十條規定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