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632 號
判例要旨
主管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四十條規定,核定進貨成本者,須營利事業之進貨價格顯較時價為高,且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始得為之。又其核定進貨成本,應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為準,亦非主管稽徵機關所得任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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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四十條規定,核定進貨成本者,須營利事業之進貨價格顯較時價為高,且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始得為之。又其核定進貨成本,應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為準,亦非主管稽徵機關所得任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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