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年判字第 6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判字第 64 號
判例要旨
廣告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行申請,此觀臺灣省取締廣告補充要點第三條後段之規定,殊為明白。又已經核准豎立之廣告,當地政府認為有遷移或拆除之必要時,得指定地點勒令遷移或拆除,亦為前項補充要點第七條所明定。原告經核准豎立之廣告牌,於六個月期滿時未續請設立,原已無繼續設置該項廣告牌之權利,且被告官署取締此類廣告,同時通知拆除者尚有「鐵○時鐘錶」「黑○汽水」「綠○汽水」等廣告,非獨對於原告之廣告加以取締,可見其係認有拆除必要始一例予以拆除,原處分通知原告限期拆除該項廣告牌,自難認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