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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年判字第 64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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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642 號

日期 62 年 12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遺產之繼承人在二人以上者,各繼承人既各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自應按其繼承遺產之比例,分擔其應納遺產稅之義務。本件再審原告繼承其夫之遺產,尚另有其子為共同繼承人,雖與再審原告同列一戶,且已成年,均應為遺產稅課稅之對象,再審被告官署竟以再審原告為課徵遺產稅之唯一納稅義務人,於法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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