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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年判字第 642 號
判例要旨
遺產之繼承人在二人以上者,各繼承人既各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自應按其繼承遺產之比例,分擔其應納遺產稅之義務。本件再審原告繼承其夫之遺產,尚另有其子為共同繼承人,雖與再審原告同列一戶,且已成年,均應為遺產稅課稅之對象,再審被告官署竟以再審原告為課徵遺產稅之唯一納稅義務人,於法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