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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76 號

日期 60 年 02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時,應予扣除,為遺產稅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明定。此項規定,並未附有提示債務發生原因及用途證明之條件,良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舉債之原因以及借款之用途未必明瞭,更無從提出該項原因及用途之證明,故立法本旨著重於未償債務之存在,而不問債務發生之原因與用途,是以繼承人果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之債務,即應在遺產總額內予以扣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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