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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年判字第 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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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判字第 8 號

日期 44 年 04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一)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稱之耕地,以私有之水田(田)及旱田()為限。至屬於栽種樹木之林地,既與田之地目不同,即不在徵收放領之列。

(二)行政官署如發現有不合法令之處分,呈報上級監督官署核定,尚非不得自行撤銷。本件栽種樹木之林地,既經勘查其傾斜度在 40 度以上,而原地目又於民國 39 年經該縣普查結果,呈經臺灣省政府核定為林,自不得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時予以徵收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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