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年判字第 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判字第 8 號
判例要旨
公共食堂附設酒吧,不得代客寄存保管洋煙酒,違者由菸酒主管分局吊銷其供應洋酒許可證,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供應公共食堂附設酒吧洋酒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辦法,係為臺灣省實施菸酒專賣制度,對於洋酒之供應及銷售加以管理而設。依該辦法規定,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對於公共食堂附設酒吧,固得許可供應洋酒,以供售給盟軍外僑,但違反其禁止事項者,即撤銷許可。此項許可及撤銷許可,均屬行政權作用,非政府對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自無須經過立法程序制成法律,而可以行政命令行之。菸酒公賣局依該辦法予以許可,自亦得依該辦法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