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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821 號

日期 60 年 12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原告等申請將原領台濟委探字第八十三號礦區探礦權改為採礦權,經被告官署所屬礦務局通知原告限期繳納申請費稅,原告等未於限期內繳納,而檢附另案礦業申請案自願放棄書及退款收據等呈送礦務局,要求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將上述自願放棄案應退還之費款,抵繳本案應繳納之費稅。惟查採礦申請費稅,乃法定稅款,非同一般債務。原告等引用民法債務抵銷之規定,要求抵繳本案應繳費稅,顯屬不合。被告官署以原告逾期未繳費稅,撤銷其礦業申請案,洵無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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