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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年判字第 84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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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849 號

日期 60 年 12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系爭宿舍屬於國有財產中之公用財產,其經管機關原為被告官署,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因借用關係,乃得直接管理,配予原告居住。現該廳既將系爭宿舍交還被告官署接管,即喪失直接管理之權限。矧此項房地並未變更公用財產之用途,本不得予以處分,是原告自不得以現住人之身分申請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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