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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年判字第 85 號
判例要旨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始得提起訴願,此在訴願法第一條規定甚明。而所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效果損害其自己之權利或利益而言。本件原告因被告官署(財政部) 通知不允將其解釋令公布前關於臺灣省工礦公司提貨單上各客戶之收據未貼印花部分轉飭移送處罰,以為可能間接使原告將來少得檢舉獎金。但原告主張之該項獎金利益,既尚未確定存在,而被告官署該項通知更不生具體效果使原告之權益受有損害,自與得提起訴願之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