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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1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四)

決議日期 61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同一行為構成犯罪又構成侵權行為時,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實際知悉行為人之日起算,不一定以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為準。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97 條 (19.12.26)

提案

院長交議:同一行為構成犯罪又構成侵權行為時,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院裁判有認為應以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時起算者,有認為民、刑各別,應以知悉行為人時即起算者,究依何標準 ?請公決

決議

同一行為構成犯罪又構成侵權行為時,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實際知悉行為人之日起算,不一定以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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