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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所謂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係指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而言,如已宣告假執行,不論聲請執行時,判決是否確定,均應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同乙說)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 (60.11.17)
提案
民二庭提案: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若所定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尚未屆滿,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則已屆滿,究應以何者為起算點?有下列三說:
討論意見
甲說:本件判決既經確定,假執行之宣告即失效力,此際唯有確定判決,始得為執行名義,其履行期間自應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乙說: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係指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而言,如已宣告假執行不論聲請執行時,判決是否確定,均應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丙說:履行期間究應自何時起算,應視債權人究係以確定判決,抑係以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為執行名義而定,若為前者,應以判決確定時起算,若為後者,應以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究以何說為妥?
請公決
決議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所謂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係指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而言,如已宣告假執行,不論聲請執行時,判決是否確定,均應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