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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要旨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原告始以言詞為訴之撤回,經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其撤回於陳述時即已生效,不因被告當時不在場且法院未送達筆錄而受影響。至其撤回因被告尚未同意而不發生終結訴訟之效果,則屬另一問題,其撤回之意思表示既已生效,自不得任意再行撤回。 (同乙說)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 (60.11.17)
提案
院長交議: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原告始以言詞撤回起訴,並經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若被告不在場,法院亦未將該筆錄送達於被告以徵其同意,嗣原告可否復撤回其撤回之意思表示?
有下列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按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原告撤回起訴,應得其同意,若原告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撤回其訴而被告不在場者,法院應將撤回筆錄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與第三項均定有明文。是以法院未將筆錄送達,無從推知被告有同意撤回之意思。故該撤回之意思表示即未發生效力,原告嗣復撤回該未生效之撤回意思表示,應無不可。
乙說: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原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之撤回,其撤回於陳述時即已生效,不因法院未送達筆錄而受影響。至其撤回因被告尚未同意而不發生終結訴訟之效果,則屬另一問題,其撤回之意思表示既已生效,自不得任意再行撤回。
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原告始以言詞為訴之撤回,經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其撤回於陳述時即已生效,不因被告當時不在場且法院未送達筆錄而受影響。至其撤回因被告尚未同意而不發生終結訴訟之效果,則屬另一問題,其撤回之意思表示既已生效,自不得任意再行撤回。 (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