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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0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
要旨
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主參加訴訟,如不備主參加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要件時,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第一審管轄法院。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8、54 條 (60.11.17)
提案
院長交議:在第二審法院提起主參加訴訟而不備法定要件者,應如何處理?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提起主參加訴訟不備主參加法定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要件時,本應作為獨立之訴訟辦理,不得予以駁回,惟如向第二審法院提起者,為維持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仍應認其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
乙說: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主參加訴訟如不備主參加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要件時,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上兩說,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主參加訴訟,如不備主參加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要件時,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