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1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要旨
土地分割因地政人員在地籍圖上繪劃界線之錯誤,致與應分割之現場界線不符,因而在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面積,亦有差誤,受不利益之當事人,申請當地地政事務所更正,該所認應更正,而通知雙方前往辦理,他方拒絕時,因此種錯誤,涉及私權,該受不利益之一方當事人,可以訴請他方同意辦理更正 (參照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一七號判決) ;如其訴訟標的價額超過銀元八千元,並得上訴第三審。 (同甲說)參考法條:土地法 第 46-2、69 條 (64.07.24)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60.11.17)
提案
民四庭提案:土地分割因地政人員在地籍圖上繪劃界線之錯誤,致與應分割之現埸界線不符,因而在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面積,亦有差誤。受不利益之當事人,申請當地地政事務所更正。該所認應更正,而通知雙方攜帶所有權狀、國民身份證、印章到所辦理。他方拒絕。該受不利益之一方當事人可否訴請他方同意辦理?此種事件如其訴訟標的價額超過銀元八千元,可否上訴第三審?有甲、乙、丙三說:
討論意見
甲說:此種錯誤,有涉私權,可以訴請他方同意辦理更正。亦得上訴第三審。
乙說:此種請求同意更正地籍圖及面積之行為,不能作為訴訟之標的而提起民事訴訟。
丙說:此係定不動產界線之事件,無論第二審判決准否,均不得上訴第三審。
以上三說,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土地分割因地政人員在地籍圖上繪劃界線之錯誤,致與應分割之現場界線不符,因而在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面積,亦有差誤,受不利益之當事人,申請當地地政事務所更正,該所認應更正,而通知雙方前往辦理,他方拒絕時,因此種錯誤,涉及私權,該受不利益之一方當事人,可以訴請他方同意辦理更正 (參照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一七號判決) ;如其訴訟標的價額超過銀元八千元,並得上訴第三審。 (同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