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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要旨
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曾經本院於六十七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有案,茲補充決議如左:
一 已經第二審法院或本院裁定定期命其繳納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依照本院二十八年抗字第一二一號判例所示辦理。
二 未經第二審法院或本院裁定定期命其繳納裁判費者,仍依上開六十七年一月十七日決議辦理。在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問其有無再次聲請訴訟救助,如認為毋須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即可逕將其上訴駁回。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 (60.11.17)
案由
決定事項: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曾經本院於六十七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有案,茲補充決議如左:
一 已經第二審法院或本院裁定定期命其繳納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依照本院二十八年抗字第一二一號判例所示辦理。
二 未經第二審法院或本院裁定定期命其繳納裁判費者,仍依上開六十七年一月十七日決議辦理。在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問其有無再次聲請訴訟救助,如認為毋須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即可逕將其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