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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要旨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69、770、832 條 (19.12.26)
提案
院長交議: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在未為登記前,其占用該地,有無正當權源?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在未完成地上權登記前,雖未取得地上權,但其占有該地,究不能因此而認係無權占有。
乙說: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以上二說經提出研究報告,究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