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決議日期 69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69、770、832 條 (19.12.26)

提案

院長交議: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在未為登記前,其占用該地,有無正當權源?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在未完成地上權登記前,雖未取得地上權,但其占有該地,究不能因此而認係無權占有。

乙說: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以上二說經提出研究報告,究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