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23 條 (19.12.26)
提案
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年一月十四日 (70)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二七號函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六十九年冬季 (第四次) 法律座談會涉及可否以一訴一併請求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法律適用疑義,請本院就此項法律問題函覆最近所持之裁判上見解。
決議
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