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當事人如未陳明遺產之價額,宜先通知其陳報,再為訴訟費用之裁定。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18 條 (60.11.17)
案由
決定事項: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當事人如未陳明遺產之價額,宜先通知其陳報,再為訴訟費用之裁定。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2,169 萬判決 / 12,703 法規 / 23 萬白話解說
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當事人如未陳明遺產之價額,宜先通知其陳報,再為訴訟費用之裁定。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18 條 (60.11.17)
決定事項: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當事人如未陳明遺產之價額,宜先通知其陳報,再為訴訟費用之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一鍵將「最高法院 70 年度第 1 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最高法院決議)·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