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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0 年度第 2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要旨
祭祀公業之繼承,依從習慣,係以享有派下權之男系子孫或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及從母姓之子孫為限,一般女子或不從母姓之子孫 (例如招贅婚之子女係從母姓) ,向無派下權,即不得繼承祭祀公業財產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 ,故民法所定一般遺產之繼承,於祭祀公業財產之繼承,不能為全部之適用。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28、1148 條 (19.12.26)
提案
民一庭提案: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是否為單純之財產權,得依一般繼承之規定,由其繼承人繼承?
討論意見
甲說:祭祀公業之派下權,為財產權之一種,自得依一般繼承之規定,由享有派下權人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其派下權,不受男女,或姓氏之拘束。
乙說:祭祀公業之繼承,依從習慣,係以享有派下權之男系子孫或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及從母姓之子孫為限,一般女子或不從母姓之子孫 (例如招贅婚之子女係從母姓) ,向無派下權,即不得繼承祭祀公業財產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 ,故民法所定一般遺產之繼承,於祭祀公業財產之繼承,不能為全部之適用。
以上兩說,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