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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2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決議日期 72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以主文為限而不及於理由,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八八五號判例亦認為說明主文之理由,並無裁判效力。確定判決之主文,如係就給付請求權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裁判,即不及於為其前提之基本權利。雖此非屬訴訟標的之基本權利,其存在與否,因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而於判決理由中予以判斷,亦不能認為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參照) 。是以原告於其提起給付之訴受敗訴判決確定,雖在理由內已否定其基本權利,而當事人再行提起確認其基本權利存在之訴時,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提起確認之訴,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則屬另一問題。 (同甲說)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7、253、400 條 (60.11.17)

提案

院長交議:原告提起給付之訴,受敗訴之判決確定,在理由內已否定其基本權利時,原告得否就其基本權利提起確認之訴?尚乏明確之判解可循,實務與理論所採之見解,諸說併存,仍有爭議。

歸納有下列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以主文為限而不及於理由,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八八五號判例亦認為說明主文之理由,並無裁判效力。確定判決之主文,係就給付請求權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裁判,並不及於為其前提之基本權利法律關係。雖此非屬訴訟標的之基本權利法律關係,其存在與否,因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故於判決理由中予以判斷,但亦不能認為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參照) 。是以原告於其提起給付之訴受敗訴判決確定,雖在理由內已否定其基本權利,而當事人再行提起確認其基本權利存在之訴時,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提起確認之訴,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則屬另一問題。

乙說:所謂同一訴訟標的,不僅指前後兩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同之判決而言,尚包括正相反對或可以代用之情形在內 (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五三○號、四十六年台抗字第一三六號判例參照) ,給付之訴所求判決之內容,實已包含確認基本權利及其請求權存在之法律關係在內。為防止同一爭點,屢興訴訟,俾權利關係,速歸於確定,應不許原告於給付之訴敗訴確定後,再行提起確認基本權利存在之訴,本院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原告提起給付之訴,經法院認為無權利判決確定者,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確認之訴」云云 (所謂:「就同一法律關係」雖未表明究為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抑為基本權利之法律關係,惟前者既有本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一六一號判例可循,毋待再為決議,當係指後者而言) ,亦採此說。

本題究採何說?

請公決

決議

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以主文為限而不及於理由,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八八五號判例亦認為說明主文之理由,並無裁判效力。確定判決之主文,如係就給付請求權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裁判,即不及於為其前提之基本權利。雖此非屬訴訟標的之基本權利,其存在與否,因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而於判決理由中予以判斷,亦不能認為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參照) 。是以原告於其提起給付之訴受敗訴判決確定,雖在理由內已否定其基本權利,而當事人再行提起確認其基本權利存在之訴時,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提起確認之訴,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則屬另一問題。 (同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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