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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4 年度第 14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要旨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時,其依法令應行登記之事項,如因內容過於冗長,登記簿所列各欄篇幅不能容納記載,可以附表記載,而於各欄記明「如附表」字樣。
提案
奉司法院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七四) 院台廳一字第○五九三七號函:以「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時,關於他項權利中「清償日期」、「利息或地租」、「遲延利息」、「違約金」等項,如僅登記為「依照債務契約」,該契約所載內容,是否為登記效力所及,請研究報院」到院,原函件已複印分送各位,請討論後作一決定。
決議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時,其依法令應行登記之事項,如因內容過於冗長,登記簿所列各欄篇幅不能容納記載,可以附表記載,而於各欄記明「如附表」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