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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6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海關對報關行為沒入貨物之行政處分,係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因而原始取得貨物之所有權,貨主對於海關不得為所有權之主張。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 (72.12.28)
提案
民一庭提案:貨物進口,未報關稅,經海關對報關行為沒入貨物之行政處分,貨主以海關為被告,主張其為貨物之所有人,據以提起積極確認之訴,並請求返還所有物,其訴有無理由?有甲、乙二說:
甲說:海關對報關行為沒入貨物之行政處分,係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因而原始取得貨物之所有權,貨主對於海關不得為所有權之主張。乙說:海關僅對報關行為沒入貨物之行政處分,貨主並非受沒入處分之當事人,自不受該沒入處分之拘束,仍得對海關主張其為貨物之所有人。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