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6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76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海關對報關行為沒入貨物之行政處分,係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因而原始取得貨物之所有權,貨主對於海關不得為所有權之主張。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 (72.12.28)

提案

民一庭提案:貨物進口,未報關稅,經海關對報關行為沒入貨物之行政處分,貨主以海關為被告,主張其為貨物之所有人,據以提起積極確認之訴,並請求返還所有物,其訴有無理由?有甲、乙二說:

甲說:海關對報關行為沒入貨物之行政處分,係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因而原始取得貨物之所有權,貨主對於海關不得為所有權之主張。乙說:海關僅對報關行為沒入貨物之行政處分,貨主並非受沒入處分之當事人,自不受該沒入處分之拘束,仍得對海關主張其為貨物之所有人。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