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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17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77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本院五十三年度第二次民、刑事庭總會會議決議 (九),應予補充決議如下:原告起訴請求甲賠償二萬元、乙賠償一萬元,經二審判決,甲、乙各賠償原告二千五百元,嗣甲、乙分別具狀各對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並各在上訴狀載明上訴利益二千五百元) ,似此情形,其上訴利益計算,依院字第一一四七號解釋辦理亦應合併計算。

提案

為避免本院民事各庭問適用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發生歧異,是否將本院五十三年度第二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九) 加以補充,請大會公決。經討論後決議:

決議

本院五十三年度第二次民、刑事庭總會會議決議 (九) ,應予補充決議如下:原告起訴請求甲賠償二萬元、乙賠償一萬元,經二審判決,甲、乙各賠償原告二千五百元,嗣甲、乙分別具狀各對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並各在上訴狀載明上訴利益二千五百元) ,似此情形,其上訴利益計算,依院字第一一四七號解釋辦理亦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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