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0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二)
要旨
採乙說。
乙說:子、丑二案土地原屬一筆,子筆土地及經判決確定之丑筆土地,係本於同一信託關係登記為乙所有,確定判決既認定兩造間子、丑二筆土地之信託關係業經合法終止,就丑筆土地為甲勝訴判決,依本院三十年上字第八號判例意旨,法院即不得就子筆土地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 (79.08.20)
提案
二﹑民四庭提案:甲出資購地乙筆,信託登記為乙所有,嗣乙將該筆土地分割為子﹑丑二筆,以子筆土地贈與於丙,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因而終止與乙間之信託關係,訴請撤銷乙﹑丙間就子筆土地所為贈與行為,命丙塗銷子筆土地之贈與登記,並命乙將子﹑丑二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案經三審法院認定甲﹑乙間就子﹑丑二筆土地確有信託關係存在,並經甲合法終止,判命乙將丑筆土地所有權移登記於甲,而告確定。至有關子地之訴部分,則經本院發回更審,兩造於第二審訴訟程序更審中,就子地有信託關係存在,是否有本院三十年上字第八號判例意旨之適用,不得與確定判決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依本院七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二九二號判例意旨,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確定判決於主文,僅就甲對丑地所有權本於終止信託關係發生之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判斷,至於甲對子地所有權本於終止信託關係,發生之移轉登記請求權,確定判決雖在理由項中予以判斷,尚無既判力可言,法院即不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
乙說:子﹑丑二案土地原屬一筆,子筆土地及經判決確定之丑筆土地,係本於同一信託關係登記為乙所有,確定判決既認定兩造間子﹑丑二筆土地之信託關係業經合法終止,就丑筆土地為甲勝訴判決,依本院三十年上字第八號判例意旨,法院即不得就子筆土地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
以上甲﹑乙二說,究以何說為當,敬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