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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2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82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採甲說。

甲說:耕地租用,除漁牧外,係指租耕他人之農地 (田地、旱地) 或雖非農地,而其租用目的係種植稻麥、甘蔗、蕃薯、茶、桑等一般農作物之土地而言 (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參照) 。租用土地種植稻、麥、茶、桑等供食衣原料之植物,固為農作物,即為改善居住、育樂環境而種植花卉樹苗等園藝作物,以供出售者,亦不失為農作物,應係耕地租用。

提案

院長提議:

租用土地栽種花卉樹苗等園藝作物者,是否屬耕地租用,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耕地租用,除漁牧外,係指租耕他人之農地 (田地、旱地) 或雖非農地,而其租用目的係種植稻麥、甘蔗、蕃薯、茶、桑等一般農作物之土地而言 (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參照) 。租用土地種植稻、麥、茶、桑等供食衣原料之植物,固為農作物,即為改善居住、育樂環境而種植花卉樹苗等園藝作物,以供出售者,亦不失為農作物,應係耕地租用。

乙說:耕地租用,除漁牧外,係指租耕他人之農地 (田地、旱地) 或雖非農地,而其租用目的係在定期 (按季、按年) 收穫,而施人工於他人之土地以種植稻麥、甘蔗、蕃薯、茶、桑等一般農作物而言 (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 。租用土地種植花卉樹苗等園藝植物,既非為種植稻麥等一般農作物,實非屬耕地租用。

丙說:耕地租用,以支付地租而耕作他人之土地為要件。所謂耕作,指目的在定期收穫而施人工於他人之土地以栽培農作物而言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七三八號解釋及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二一八號判例)。定期收穫之花卉,仍不失為農作物,故租用目的在種植定期收穫之花卉者,應係耕地租用。至園藝用之樹苗,究與一般農作物有關,租用目的在種植園藝用之樹苗者,顯非耕地租用。

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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