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3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83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採甲說。並修正甲說文字如下:

「有理由。按債權人依拍賣抵押物執行程序,由執行法院逕依債權人之請求計算約定違約金數額列入分配表受償,債務人既無爭執之餘地,顯與自願履行有別。」

提案

院長提議:

債務人於抵押物經執行法院實行拍賣程序暨製作分配表清償完畢後,認為表列違約金過高,主張應按一定之計算標準予以酌減,因而訴求債權人應返還超額之違約金,是否有理由?有甲、乙、丙三說:

甲說:有理由。按債權人依拍賣抵押物執行程序,由執行法院逕依債權人之請求計算約定違約金數額列入分配表受償,債務人似無爭執之餘地,顯與自願履行有別。

乙說:無理由。按本件違約金固非債務人本於自己之行為任意給付,但其既經法院製作分配表,詳列應給付之債務項目及利息,違約金等計算方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債務人自可從容於分配期日前,訴求核減,以求救濟,且就執行法院係立於代債務人地位而進行拍賣及分配之旨趣以言,是否不得謂執行法院分配上開違約金與債權人,為與債務人之任意給付同視之給付行為,非無商榷之餘地。

丙說:視債務人是否曾向執行法院表示異議而定,茲分述如下:

(一) 債務人於分配期日前,以書狀或以口頭向執行法院表示違約金過高記明筆錄者,顯難謂債務人已同意按分配表為分配,而指為係任意給付。債務人自得於分配案款後,起訴請求法院核減違約金,及請求債權人返還超額之違約金。

(二) 債務人若於分配完畢,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認為執行法院按約定之違約金計算而為分配,顯屬過高者,應認為債務人已自願依約履行,不得再訴請債權人返還其所認為超額之違約金。

(三) 債務人於分配期日前,若未曾收受分配表,或送達過遲,致債務人不及向執行法院表示違約金過高者,因債務人實際上無從表示其不同意見,依誠信原則,應認債務人於分配期日後,仍得起訴請求債權人返還過高之違約金。

以上三說,究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研究報告

按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於抵押物拍賣後製作分配表時,關於違約金部分,依當事人約定之數額列入分配,縱令約定之違約金數額過高,因執行法院並無實體上之審查權,債務人本無爭執之餘地,惟若拘泥債務人於事後一概不得起訴,請求核減違約金額,似有失公允。因此宜分別情形而論:

(一) 債務人若於收受分配表後,在分配期日前,以書狀或口頭向執行法院表示違約金過高記明筆錄,則其後提起訴訟,請求核減至相當之數額者,尚難謂債務人已同意按分配表為分配,而遽指債務人已為任意給付,其就超額部分,不得請求返還。

(二) 債務人若於分配完畢,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認為執行法院按約定金計算而為分配,顯屬過高者,宜認為債務人已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再訴請債權人返還其所認為超額之違約金,以求執行程序之安定。

(三) 債務人於分配期日前,若未曾收受分配表,或送達過遲,致債務人已不及向執行法院表示違約金額過高時,因債務人實際上無從表示其不同意見,故依誠信原則,似以允許債務人於分配期日後,仍得起訴請求核減違約金額,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債權人返還超額之違約金為宜。從而本件提案,因甲、乙兩說略欠周延,宜另闢丙說,似較妥適。

民三庭 李錦豐、洪根樹、楊鼎章、楊隆順決 議:採甲說。並修正甲說文字如下:

「有理由。按債權人依拍賣抵押物執行程序,由執行法院逕依債權人之請求計算約定違約金數額列入分配表受償,債務人既無爭執之餘地,顯與自願履行有別。」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