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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3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83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尚難認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052 條 (74.06.03)

案由

決 定: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尚難認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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