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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85 年 12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旨

強制執行法修正後,本院判例不宜援用者之研討意見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12、14、18、32、34、39、41 條(89.02.02)

案由

決 定:強制執行法修正後,本院判例不宜援用者之研討意見 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九八九號。(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

決議

不再援用。 六十九年台抗字第一四一號。(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

決議

不再援用。 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四六號。(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

決議

不再援用。 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一○一號。(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決議:不再援用。 六十七年台上字第四○四八號。(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決議:不再援用。 五十六年台抗字第四九二號。(強制執行法第四條)

決議

不再援用。 二十九年抗字第四一五號。(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

決議

不再援用。 四十三年台聲字第一九號。(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

決議

不再援用。 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

決議

不再援用。 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四八八號。(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

決議

不再援用。 十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八一號。(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決議:不再援用。 十七十年台上字第三四四三號。(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決議:不再援用。 十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決議:不再援用。 十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九號。(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決議:不再援用。 十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五八四號。(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決議: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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