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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7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87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決議:採甲說甲說:承攬人承攬之工作既為房屋建築,其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僅對「房屋」部分始有法定抵押權。至房屋之基地,因非屬承攬之工作物,自不包括在內。

參考法條:民法 第 513 條 (85.09.25)

院長提議

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人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此之所謂「定作人之不動產」,如承攬人承攬之工作為房屋建築,除房屋外,是否亦包括該房屋之基地在內?有左列二說:

甲說:承攬人承攬之工作既為房屋建築,其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僅對「房屋」部分始有法定抵押權。至房屋之基地,因非屬承攬之工作物,自不包括在內。

乙說:承攬人承攬定作人之工作雖為房屋建築,但房屋係附著於土地,如房屋之基地為定作人所有時,承攬人因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該基地亦有法定抵押權。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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