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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7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採乙說:
乙說:查國民住宅承購人所承購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非經國民住宅出售機關之同意,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修正前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如有違反者,僅生國民住宅出售機關依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收回之問題。至承受人未具備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亦僅生國民住宅機關不得予以同意之問題,非謂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行為,概屬無效。
參考法條:國民住宅條例 第 12、13 條 (71.07.30)
法律問題
某甲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間,與台北市政府締約承購系爭國宅後,未經該國宅出售機關之同意,旋於同年月將之轉賣予不具備承購台北市國民住宅資格之某乙,試問某甲與某乙之買賣是否有效?
甲說:依當時即訂約時之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民住宅承購人所承購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非經國民住宅出售機關之同意,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經同意出售者,國民住宅出售機關有優先承購權。國民住宅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承受人,應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某乙不具備承購台北市國民住宅資格,且某甲出售國民住宅未經出售機關之同意,某甲與某乙間買賣難謂有效。
乙說:查國民住宅承購人所承購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非經國民住宅出售機關之同意,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修正前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如有違反者,僅生國民住宅出售機關依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收回之問題。至承受人未具備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亦僅生國民住宅機關不得予以同意之問題,非謂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行為,概屬無效。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