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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採甲說。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同法第六十一條尚且規定該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應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61 條 (87.05.13)民法 第 217 條 (88.04.21)

討論事項

貳、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十三號提案法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於勞工與有過失時,雇主可否主張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

甲說 (否定說)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同法第六十一條尚且規定該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應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判決參照)乙說 (肯定說) :職業災害補償,基本上亦為損害賠償之一種,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於雇主雖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惟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八條所定之損害賠償法則,其中第二百十七條規定之過失相抵,旨在促使被害人注意履行其應盡義務,以避免或減少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職業災害補償既為損害賠償之一種,自仍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適用。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決參照)

決議

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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