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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9 年度第 11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一則參考法條:民法 第 125、348、767 條 (89.04.26)
案由
決 定: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一則通過判例一則
一、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三八九號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七百六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