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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90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90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八十四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案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

貳、複審本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研修初審小組提請大會討論之決議第五則:

【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八十四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研修初審小組第二十八次會議)出席人員書面發言紀錄詳見附錄

決議文

當事人之訴訟能力不因委任訴訟代理人而喪失,仍得自為訴訟行為而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且向當事人本人為送達,於該當事人既無不利,應認送達已生效力。

決議

本則決議似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明文規定有違,與會人員全體同意提請大會討論。

表決結果

在場參與記名投票表決人數計二十七人,贊成維持原決議者十票,贊成不再供參考者十七票,贊成不再供參考者票數超過參與表決及應出席人數總額之半數。

決議

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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