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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91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判例乙則。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 (89.02.09)

案由

決 定: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判例乙則。

廢止判例乙則

一、六十一年臺抗字第五○六號(廢止)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關係,指金錢請求以外凡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有繼續性者,皆屬之,如所有權、通行權、占有狀態、扶養義務、專利權等被侵害或有爭執時均是。如以專利權被侵害而聲請假處分時,非不得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之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

廢止理由:關於假處分之規定,凡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即可準用之。所謂法律關係,無論財產上或身分上之法律關係均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適格,財產上之法律關係,亦不以金錢請求以外之法律關係為限。本則判例要旨,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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