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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92 年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許可上訴第三審之原則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69-1 條 (92.06.25)
案由
討論事項一: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許可上訴第三審之原則決 定:一、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無法律規定或解釋、判例可據,而須為創造性之闡釋者。
二、事件涉及之法律規定有疑義或不完備,須依事件性質、憲法原則或法律倫理原則為創造性之補充、擴張或限縮其規定之適用者。
三、事件涉及之爭點,法律雖有規定,但法律倫理觀念已有變更或社會情況已有變遷,須為因應、符合現況之闡述者。
四、原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與本院判決先例岐異,須統一其見解者。
五、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